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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钢结构构件加工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必联网 发布时间:2024-07-05 23:19
  • 项目名称: 关于钢结构构件加工
  • 信息类型: 项目批复
  • 项目业主:
  • 所在地区: 鄂州市
  • 主管单位: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所属行业: 其他工程

宝武集团鄂城钢铁有限公司:

  报来《宝武集团鄂城钢铁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对鄂钢钢结构构件加工项目节能报告审查的请示》(鄂钢〔2024〕23号)收悉(项目代码:2402-420704-04-02-938850)。该项目由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项目利用鄂钢公司宽厚板边角产品为原料,采用加热炉加热、延压和剪切焊接生产工艺,加工生产五金结构、电动车结构和光伏支架等预制件产品,年产钢结构构件加工产品约8万吨。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鄂发改规〔2023〕1号)和委托机构评审意见(WZ-PS012406104),对项目用能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修定后的节能报告。该项目符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用能分析客观准确,项目能效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提出的节能措施合理可行。项目达产后,年新增综合能耗当量值为2596.51吨标煤(等价值为3275.62吨标煤),其中年耗电量380.24万千瓦时 , 焦炉煤气389.25万立方米,年耗新水4.9608万吨。

  二、该项目对鄂州市完成“十四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和“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均影响较小。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投产后能效为标杆水平或行业先进水平且项目用能控制在批复范围之内。

  三、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耗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四、根据国家和省节能审查办法规定,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我委提交节能验收申请,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我委将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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