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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部于****年**月**日 发布了****-****-*****物业服务招标公告,现需对有关内容予以变更,按照军队采购相关法规要求公告如下:
采购包*:
更正事项: 采购公告
更正原因:
发布澄清
更正内容:
将特定资格审查第*条具体要求中“参加采购活动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入股的企业是指工商登记中明确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及《外资投资法》中明确的投资企业;外国或港澳台投资通过内地和香港股票交易市场取得境内企业股份、且未达到控股标准的不属于外资入股情形。投标供应商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入股的企业承诺书。”
调整为“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入股是指工商登记中明确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及《外商投资法》中明确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或港澳台投资者通过内地和香港股票交易市场取得境内企业股份、且未达到控股标准的,不属于外资入股情形。投标供应商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入股的企业承诺书。”
其他内容不变
本项目不涉及《易损易耗件清单》,供应商无需提供。
****年**月**日
来源:军队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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