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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

必联网 发布时间:2019-10-16 12:05
  • 项目名称: 准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
  • 信息类型: 项目核准
  • 项目业主:
  • 所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 主管单位: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 所属行业: 其他工程

中节能钦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经审查,你单位及钦州市钦南区、钦北区自然资源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钦州市钦南风电场工程项目临时用林地行政许可(审批)变更事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作出下列决定:

  一、同意钦州市钦南风电场工程项目新增临时钦州市钦南区久隆石安37林班,新圩村5林班,荷木村12347林班,那彭镇那里村16林班,那蒟村12林班;钦北区平吉镇彭良村47林班,紫胶林场大昌盖工区12林班范围内的林地面积13.2243公顷其中:用材林林地13.2243公顷;国有林地1.2637公顷、集体林地11.9606公顷;级保护林地9.5472公顷Ⅳ级保护林地3.6771公顷不再临时占用原钦审批涉农20183号行政许可决定书中的位于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石安村、荷木村,那彭镇那里村、那蒟村、那勉村,钦北区平吉镇彭良村、紫胶林场大昌盖工区范围内的林地面积9.4905公顷。变更后,项目总临时占用林地面积35.1380公顷。

  二、需要采伐临时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改变临时占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四、对林地的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补偿费等费用。

临时占用林地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后,你单位必须恢复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交还林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

六、严格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号)、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陆上风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林发201619号)的要求,认真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接受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八、临时占用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自动失效。

       

                             

 

                   20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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